索引号 | 640000009/2023-00009 | 文号 | 宁民规发〔2023〕1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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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足球比分直播 | 责任部门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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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
关于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民发〔2015〕88号 )、足球比分直播财政厅《足球比分网〈宁夏回族足球比分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4〕67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际,现就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增进民生福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需要,以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核心,创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供给方式,加强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拓宽服务范围、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发展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畅通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新途径,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全面激发基层治理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社会工作服务购买主体。
1.购买服务主体。各级政府是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2.购买服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对本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编制本级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项目预算;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制定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
1.承接服务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
2.承接主体条件。承接主体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须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业务范围明确有社会工作相关服务,有专职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承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业务领域或经营范围明确有社会工作服务,符合购买项目对社会工作专职人员的配置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持续发展能力。
(三)规范社会工作服务购买内容。
1.购买服务类别。在足球比分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社会事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服务项目评估和评价等类别,聚焦民政主责主业和各类资金使用范围,重点围绕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老年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未经足球比分网财政厅、民政厅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2.购买服务内容。
①社会救助领域。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摸底排查、业务培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法律咨询、数据分析等事务性工作。
②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独居、空巢、失能、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探访关爱、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③儿童福利领域。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等,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构建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④社会事务领域。对困难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⑤慈善志愿服务领域。围绕解决“一老一小、一残一困”急难愁盼问题,创新“社工+慈善+志愿服务”模式,开展慈善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和普及、慈善志愿服务能力提升、慈善志愿服务项目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打造民政领域慈善志愿服务品牌。
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民政部门直接履职的工作事项;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
(四)规范社会工作者服务职责。
1.乡镇(街道)社工站职能定位。厘清县(区)民政部门、项目受益乡镇(街道)与承接主体的关系,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强化对社会工作的政治引领,培育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加强对项目承接主体和项目日常管理指导,依托乡镇(街道)现有服务设施,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和项目工作人员提供尽可能的便利,积极协调辖区各社区(村)、驻地相关单位及企业,配合项目承接主体开展服务。承接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找准与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的结合点和融入点,建立服务项目沟通和会商机制,主动配合做好社会工作宣传工作,项目周期内定期向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民政、乡镇(街道)监督检查。
2.明确社会工作者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承接主体参与项目的社会工作者,主要是从事社会服务项目开发设计、个案服务、小组服务、社区建设等专门化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调查、分析社会服务需求,开发、设计社会服务项目;预估服务对象需求,制订服务计划;进行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资源链接、能力建设、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同伴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组织,组织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进行专业督导,提升服务团队专业反思和专业服务能力;进行服务成效评估。
(五)规范社会工作服务购买程序
1.精准设计服务项目。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针对本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深入调研各类民政对象服务需求,通过民主议事、社区协商等方式,制定具体可行的目标体系和行动计划,精准设计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2.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民政服务对象开展需求调查,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编制年度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财政预算,对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可持续性高、复制性推广性良好、服务对象及相关方满意度高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预算。
3.规范项目采购行为。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要求公告相关采购信息,使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由各预算单位内控自行组织采购。市、县(区)民政部门作为采购主体,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做好项目采购工作,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意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要求,明确承接主体相关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明确项目服务的权利义务。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应当与服务承接主体(中标供应商)签订购买服务项目书面合同。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明确购买服务的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提供机构依约开展服务工作,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支出,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六)规范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
1.健全评价制度。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的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绩效。
2.强化结果应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不高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换服务供应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3.做好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将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乡镇(街道)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确保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经费足额安排。鼓励和引导各类志愿协会、公益组织、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监督、检查、抽查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状况、服务效果等。指导承接主体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作用,不断健全完善民政领域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四)注重宣传交流。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案例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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